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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冷氣安裝

臺北市立大安國民中學家長會冷氣機採購及安裝工程投標須知
壹工程名稱:台北市立大安國中學生家長會辦理七年級學生教室冷氣機採購及安裝(含鐵窗修改)工程
一.工程內容:學生教室二十間共40台窗型冷氣之採購及安裝(含鐵窗修改)工程。
二.產品規格:窗型冷氣功能規格為:
a.冷氣能力:6300 Kcal/h;足25,000btu,
b.一年內出廠之全新機組,
c.商檢局檢驗合格。
貳發包機關:臺北市大安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
參工程地點:本校內七年一班至七年二十班教室
肆廠商資格:本工程採公開招標採購方式辦理,其廠商資格審查應備證件:
凡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且無不良紀錄之冷氣機供應廠商宜為台北市、高雄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或台灣省電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有效會員。,必須檢齊下列各項證件影本參加投標。(影印本文件須清晰可辨識並蓋公司大小章)
1.營利事業登記證。
2.家用冷氣安裝認證合格書。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可免)
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附營業稅申報書及繳款書。
5.最近一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銀行證明。(向金融機構查詢日期應為至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6.委託代理授權書。(可免)
伍招標方式:本工程採公開招標與最有利標方式開標,辦理規定如下:
一、審查資格及證件資料
投標廠商應將必須繳驗之證件影本加蓋登記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後,連同押標金裝入證件封內,證件封及標單封一併裝入標封,於民國97年3月11日中午12時前,以郵寄或專人送達臺北市立大安國民中學五育樓二樓家長會辦公室參加開標。
二、通過前項資格審查者,方可參加最有利標開標
最有利標之定義,即由本會冷氣推動小組人員按廠商報價金額、考慮廠商履約能力等各項評分標準加以評選後決定第一名之廠商給予優先議約權,如議約不成,由次名遞補議約,如再議約不成,由再次名遞補之。本會保留最後決定承攬人之權利,投標廠商不得異議。
三、開標後得標廠商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應於次日辦公時間(下午二時至四時),攜帶所有證件正本到本會辦理資格審查及訂約,如未依時訂約或審查結果發現如有證件、印鑑不符時,查係變造或偽造使用者,本會得取消其得標承包權,並沒收其押標金。
陸押標金:
一、押標金新台幣肆萬元正。
二、押標金應以台灣銀行本票、支票、或公私立銀行之保付支票為之。
三、未得標者開標後依規定無息退還。
四、得標者於完成訂約後無息退還之。
柒開標:
一、本案開標時間及地點:
投標廠商應於97年3月11日中午12時30分攜帶登記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由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需攜帶授權書)在本校家長會辦公室參加開標。
二、本案之標價,以工程標單、詳細表全份文件上所填中文大寫總價為憑。上述標單全份上之總價必須以中文大寫逐位填寫,如有任何遺漏或塗改而未加蓋與印模單相同之印鑑章或以其他文字符號填寫者,該標函無效。
捌招標文件: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本會所發售之全部文件,投標廠商應自行勘察現場,本會委由學校總務處事務組帶領投標廠商至施工地點詳實勘查。如對內容有疑義者,則請洽陳金榜先生(電話:0935139888),俾以明瞭本工程一切有關事項。投標廠商不得以未勘察現場而有任何異議。
玖工程期限︰開工日期:97年3月22日開工。
完工期限:97年4月15日前完工。
壹拾工期展延:如因非可歸責承攬人之責任致使工程必需延展者,應由本會與承攬人另行協議定之。
壹拾壹責任施工:本案為總價承攬責任施工,承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追加總價。
壹拾貳付款辦法及違約罰則:
一、付款辦法:
(1)預付款:完成簽約後,本會將支付承包廠商合約總價之百分之三十。
(2)完工款:請廠商提供分期優惠辦法,由雙方協議之。
二、逾期完工者,每日處罰合約總價千分之五。
三、本案工程契約書之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應依規定之格式,訂製、印刷、裝訂、印花等費用,均由得標廠商負擔。
壹拾參終止或解除合約:
承包商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無力依限完工,得不經催告即予終止或解除合約,並依工程合約規定辦理之,承包商不得提出任何異議,且願放棄爭議、申訴、抗辨之權,餘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一、未按總工程預定進度表時間內施工,並已落後百分之十五以上時,本會函達三日內未能提出趕工計畫施工。
二、藉故不履行合約,並拒絕接受監工人員指示改善工程者
三、無力償付債務或採取無力償付債務之措施者。
四、經法院已執行或即將執行扣押其財產者。
五、停工期間達一週以上,經本會函達通知後,三日內未能復工者,得視為自然解約,其權宜處置悉歸本會所有,承包商不得提出任何異議,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壹拾肆保險及責任:
一、本工程得標廠商須於開工前依規定投保履約及責任險。
二、由承包廠商向國內保險業辦理全額營造綜合保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保費由承包廠商負擔,如遇任何災害發生,均由承包廠商負責,本會概不補償。
三、因承包廠商設備欠缺,或施工不良損害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致使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賠償義務機關對承包廠商有求償權。
四、如承包廠商因施工而損壞既有道路、水溝、管線、公私有設施等情形。承包廠商應負責無條件修復或更新,恢復原狀,否則不得報備竣工。
五、承包廠商應配合學校施工,做好善後清理及復員工作,並負責施工人員之安危與衛生
壹拾伍保固期限:
本工程保固期為自驗收合格日起壓縮機三年且主機一年,保固保證金按工程結算總價百分之伍計算,保固期滿按規定手續申請無息退還。
壹拾陸環保維護及安全措施:
一、除本工程合約規定外,承包廠商並須依台北市政府相關規定及校方、設計監造單位現場指示設立安全措施、警示標誌及架設鋼板圍籬等。
二、承包廠商應代為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並檢具其代校繳納之繳款書正本交本會存查。
壹拾柒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工程施工項目請詳工程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內容。
二、本工程得標廠商提具施工計劃述明後經由本會認可即可執行。
三、本工程因教學需求,施工詳細時程由得標廠商與校方及本會於工務會議決定之。
四、承包廠商協助代辦空污費。
五、承包廠商於正式開工後,工期內需協調、配合學校作息並提出施工排程表經校方核准後方可進行施工,並預留師生安全出入通道及不得有噪音等影響學生上課並負責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承包廠商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六、承包廠商應於各單項工程預定施工前,將所採用之相關材料檢驗報告、樣品、現場施工大樣圖及送審單隨文送本會審核備查後,始可進行加工施作。
七、工程進行中,本會認為現場施工品質有疑問時得隨時施行檢驗或截取樣品,並送至指定機關檢驗,其所需費用及工期概由承包廠商負擔,不得異議。
八、工程進行中之材料,其堆放與儲存場所應按學校指定辦理,且施工進出專用道路,承包廠商自行負責,承包商不得提出異議。
九、本工程應遵照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要點、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要點補充規定、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工地勞工安全衛生須知、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工地勞工安全衛生須知補充規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辦理,上述規定均為契約之一部分。
十、冷氣機機體與固定物間需裝置防振墊,不得有噪音及共振。
本補充說明如有未盡事宜,本會得另行補充之。
壹拾捌招標領標:
一、領標文件內容:
1.工程契約書稿
2.投標須知
3.投標書、工程詳細表
4.委託代理授權書
5.證件封、價格封、外標封各一
二、領取投標文件期限:應於公告日起至97年3月11日中午12時止,於上班時間(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內逕向本校警衛室不記名洽購,學校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2段63號。
三、本工程主辦機關連絡人:臺北市立大安國民中學家長會 (電話:27557131轉136、傳真:27554536)。

壹拾玖本須知字句或文義如有疑義時,其解釋以本家長會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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